序号 |
当事人名称(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黎川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南银罚字〔2022〕9号 |
1.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2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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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蒋新学(时任黎川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南银罚字〔2022〕9号 |
对黎川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2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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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
南银罚字〔2022〕10号 |
1.提供虚假的金融统计报表; 2.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3.未按规定收缴假币; 4.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5.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2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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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赵乘南(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行长) |
南银罚字〔2022〕10号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2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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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熊建钢(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纪委书记) |
南银罚字〔2022〕10号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2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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