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名称(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南银罚字〔2022〕11号 |
1.未按要求使用格式条款; 2.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的重要内容; 3.漏报投诉数据; 4.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5.未按规定收缴假币; 6.相关人员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不足; 7.对外付出残缺、污损人民币; 8.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9.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10.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11.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24.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2年8月3日 |
|
2 |
陈勇(时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
南银罚字〔2022〕11号 |
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3.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2年8月3日 |
|
3 |
熊小红(时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部总经理) |
南银罚字〔2022〕11号 |
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0.87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2年8月3日 |
|
4 |
罗丽(时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部副总经理) |
南银罚字〔2022〕11号 |
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2.63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2年8月3日 |
|
5 |
李玲丽(时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部总经理) |
南银罚字〔2022〕11号 |
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3.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2年8月3日 |
|
6 |
李俊华(时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 |
南银罚字〔2022〕11号 |
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2年8月3日 |
|
7 |
高燕(时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
南银罚字〔2022〕11号 |
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2年8月3日 |
|
8 |
肖文超(时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 |
南银罚字〔2022〕11号 |
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2年8月3日 |
|
9 |
万贤卿(时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业务经理) |
南银罚字〔2022〕11号 |
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2年8月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