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余银罚决字〔2023〕1号
1.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
2.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
2023年7月28日
2
伍少伟(时任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行长)
余银罚决字〔2023〕2号
对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3
邓嘉骏(时任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余银罚决字〔20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