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名称(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南银罚决字〔2023〕1号 |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3.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4.发现假币未收缴; 5.现金从业人员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不足; 6.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7.未严格落实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 8.存在引人误解的营销宣传行为; 9.漏报投诉数据。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98.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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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彭宇(时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副行长) |
南银罚决字〔2023〕2号 |
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3.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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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琴(时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
南银罚决字〔2023〕3号 |
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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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芦海燕(时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公司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南银罚决字〔2023〕4号 |
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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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勤(时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南银罚决字〔2023〕5号 |
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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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甘声玲(时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南银罚决字〔2023〕6号 |
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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