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
南银罚决字〔2023〕7号
1.未按要求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进行正确分类,投诉数据错报;
2.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
3.办理货币收付人员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不足;
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4.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