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名称(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
南银罚决字〔2023〕11号 |
1.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贷款产品年化利率; 2.未严格落实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分级授权审批程序; 3.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 4.漏报投诉数据; 5.对投诉未进行正确分类,投诉数据错报; 6.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 7.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 8.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 9.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10.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11.发现假币未收缴; 12.未按规定程序收缴假币; 13.办理货币收付人员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不足; 14.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 15.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93.1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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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朱复兴(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副行长) |
南银罚决字〔2023〕12号 |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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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章文勇(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个人数字金融部总经理) |
南银罚决字〔2023〕13号 |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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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钟华(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 |
南银罚决字〔2023〕14号 |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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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彭亚男(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银行卡部总经理) |
南银罚决字〔2023〕15号 |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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