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名称(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南银罚决字〔2023〕16号 |
1.未按要求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进行正确分类,投诉数据错报; 2.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 3.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 4.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 5.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6.办理货币收付业务人员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不足; 7.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9.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10日 |
|
2 |
魏任裕(时任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南银罚决字〔2023〕17号 |
对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14日 |
|
3 |
丁玉珍(时任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
南银罚决字〔2023〕18号 |
对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14日 |
|
4 |
邱志平(时任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总经理) |
南银罚决字〔2023〕19号 |
对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14日 |
|
5 |
罗蔚(时任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异议处理员) |
南银罚决字〔2023〕20号 |
对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
2023年8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