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江西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银罚决字〔2023〕21号
1.未按要求使用格式条款;
2.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
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4.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不足;
5.发现假币未收缴;
6.未按规定程序收缴假币;
7.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8.7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南昌中心支行
2023年8月10日
2
钟超(时任江西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银罚决字〔2023〕22号
对江西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3
丁妮(时任江西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南银罚决字〔2023〕23号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