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浔银罚决字〔2023〕3号 |
1.未按规定报送金融统计报表; 2.未按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备案; 3.未按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备案; 4.未按规定将假币解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5.违反征信安全管理要求; 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7.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0.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 |
2023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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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冷娜玲(时任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部总经理) |
浔银罚决字〔2023〕2号 |
对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 |
2023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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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柯于烽(时任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
浔银罚决字〔2023〕4号 |
对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 |
2023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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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邓敏娜(时任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
浔银罚决字〔2023〕5号 |
对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 |
2023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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